股權與治理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適合家族企業嗎?章程設計的實務眉角

2026-08-14蔡慧玲律師
一句話先回答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章程訂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對家族企業的價值在於章程可以合法限制股份轉讓、設計特別股與股東表決權協議,把股權留在家族內部。代價是必須依第356條之2公示閉鎖性屬性,並在股票或交付受讓人的書面文件上載明轉讓限制——這道作業最常被忽略。

家族企業的第二代、第三代人數會越變越多。一開始是兄弟兩人,二十年後可能是七、八個持股人,其中有人從沒進過公司,有人早已移民,有人在婚姻或債務出狀況時,手上的股份成為被分配或被強制執行的標的。

多數企業主真正擔心的不是股權被稀釋,而是「股份跑到外人手上」。麻煩的是,公司法第163條寫得很清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也就是說,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你在章程裡寫「非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原則上是無效的。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就是這條原則裡「本法另有規定」的正式例外。

什麼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拆開來看,成立要件有三個層次:股東人數五十人以下、章程訂有股份轉讓限制、非公開發行。同條第2項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人數上限,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目前實務運作仍以五十人為上限。

另外,第356條之2要求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這一點對家族企業有兩面意義:一方面是法定義務,一方面代表這個身分是對外公示的,交易相對人可以查得到。

股份轉讓限制究竟怎麼運作

這是整個制度的核心,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

公司法第356條之5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第2項則規定,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第3項並賦予受讓人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的權利。

從這三項可以讀出立法者的設計邏輯:限制的效力來自章程,但為了保護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要求把限制「攤在陽光下」。這代表家族企業在導入時,除了寫章程,還必須落實股票註記或書面文件記載的作業。這是最常被忽略的執行細節。

至於章程可以寫到什麼程度,條文只說「應於章程載明」,並未列舉限制的類型。常見的設計方向包括:轉讓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承購權、限定僅得轉讓予家族成員或特定範圍之人、特定期間內全面禁止轉讓等。但限制的強度是否有其界線,例如是否可以完全禁止轉讓而使股東無退場可能,公司法並無明文,實務上見解不一,設計時宜同時提供合理的退場機制,例如搭配公司或其他股東的收買安排,而非只寫禁止。

章程能做的不只轉讓限制

閉鎖性公司真正的價值,在於它把「章程自治」的空間整體放大了。對家族企業而言,以下幾條特別值得注意。

特別股的設計比一般公司更寬

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1項所列的章程應載明事項,與第157條高度相似,但有兩個關鍵差異。

第一,第356條之7第1項第4款寫的是「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並未像第157條第1項第5款那樣把「當選一定名額」限於董事。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點,第356條之7第2項明定:第157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第3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這代表在閉鎖性公司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在監察人選舉時仍可行使複數表決權,這是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做不到的。

對於希望「經營權集中、財產權分散」的家族企業來說,這個差異在治理結構上影響不小。特別股本身的設計邏輯,可參閱用特別股安排接班:讓經營權與財產權分開的股權設計

股東間的表決權協議有明文依據

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規定,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第2項規定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股東為限。第3項則要求相關文件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登記,否則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家族企業常見的「家族憲章」「股東協議」,在閉鎖性公司裡有了明確的法律接口。但第3項的登記時限是硬性要求,實務上因為漏辦登記而在股東會現場出狀況的情形並不少見——而現場出狀況之後要處理的,就是該次決議到底成立不成立、有沒有效、能不能撤銷,見股東會開完才發現有問題。此處的股東表決權信託是公司法上的制度,與資產傳承常用的家族信託等工具性質不同,規劃時應分別評估,不宜混為一談。

開會方式可以更務實

第356條之8允許章程訂明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並可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此時視為已召開股東會。對於股東分散在不同國家的家族來說,這解決了很實際的問題。

出資方式較有彈性

第356條之3第2項允許發起人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出資,但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該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依實收資本額級距而有不同。援用具體比例前,應核對經濟部最新公告。此外,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依同條第4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種類、抵充金額及核給股數。

什麼樣的家族企業適合,什麼樣的不適合

可能適合的情況: 股東人數穩定在五十人以下、家族明確希望股權不外流、有多位不參與經營的持股人需要與經營者做治理上的區隔、短期內沒有公開發行或上市櫃規劃、股東分散各地需要彈性的開會方式。

應審慎評估的情況: 公司有引進創投或策略投資人的計畫,因為第356條之4第1項原則禁止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僅有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的例外,且仍受人數與轉讓限制拘束);股東人數已接近五十人且下一代還會繼續分家;家族內部對股權退場條件尚未達成共識,此時貿然鎖住轉讓,可能把矛盾往後推而不是解決。

進出的門檻也要一併算進來。依第356條之14第1項,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全體股東同意」意味著只要有一位股東不點頭就走不了。反過來,依第356條之13第1項,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只需要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章程訂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條第3項並規定,公司不符合第356條之1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命令解散。換句話說,進來難、出去相對容易,但一旦人數超標是強制退場,不是選項。

常見問題

已經營運多年的家族公司,可以改成閉鎖性公司嗎?

可以,但門檻高。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4,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在同意後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實務上最大的難處往往不是程序,而是要在事前就把股權退場條件談攏,否則不容易取得全體同意。

章程可以完全禁止股東轉讓股份嗎?

公司法第356條之5只要求轉讓限制應於章程載明,未規定限制的具體上限。因此章程能否設下等同永久禁止的條款,實務上見解不一。較穩健的作法是搭配優先承購權、收買或退場條款,讓限制有出口,而不是單純寫死。

股東人數超過五十人會怎麼樣?

依第356條之13第3項,一旦不符合第356條之1的要件,公司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這是強制的。未辦理登記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甚至得依職權命令解散。因此第二代、第三代的人數推估,應該在導入前就先做過。

結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對家族企業的意義,不在於它是一種「更高級的公司型態」,而在於它把公司法原本不允許的兩件事變成可能:股份轉讓可以用章程限制,治理規則可以由股東自己約定。

但制度給的是空間,不是答案。章程裡的轉讓限制寫得太鬆等於沒寫,寫得太死則可能在下一代之間製造無法收拾的僵局。真正決定成敗的,是在導入之前,家族有沒有先把「誰可以進、誰可以退、以什麼價格退」談清楚,再讓章程與股東協議把共識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