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傳承

家族傳承:把「想給誰」變成法律上做得到的安排

蔡慧玲律師

一位企業主想把公司股權留給實際接班的長子,其他資產分給另外兩個孩子。他覺得自己已經很公平。

真正的問題通常不在這個決定,而在三件事:法律允不允許這樣分、用什麼工具執行、以及如果家人不同意會發生什麼。這一頁把這三件事的架構講清楚。

先認識那條不能跨越的底線

台灣的遺囑自由不是完全的自由。民法規定,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是法律替最親近的家人保留的最低比例。它有兩個常被誤解的地方:

第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幾分之幾」,不是「遺產的幾分之幾」。 計算順序是先算應繼分,再取其中的比例。這是計算時最常見的錯誤。

第二,計算基礎不只是死亡當下剩下的財產。 法律規定某些特定原因的生前贈與要加回來計算。只看存摺餘額算出來的結論,通常是錯的。

還有一個關鍵認知:遺囑侵害特留分,遺囑不會整份失效。 效果是受侵害的繼承人取得扣減權,可以就不足的部分主張。這個差別在談判與訴訟策略上是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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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的修法,方向是把決定權還給本人

立法院於二〇二六年七月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理由是現行架構源自一九三〇年代的大家庭共財結構,與現代核心家庭已有落差。

要注意三點:其他順位的特留分不變;兄弟姊妹仍然是法定繼承人,只是有遺囑時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而新舊法的分界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點,不是遺囑訂立的時點。

這代表一份今天寫好的遺囑,最後適用哪一版法律,取決於立遺囑人何時過世,而這件事無法預先控制。規劃時兩種情境都要納入考量。

(本段資訊更新於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請以總統公布日為準。)

工具各有能與不能

遺囑門檻最低、成本最低,但有兩個結構性限制:只在死亡後生效,對生前的失能、失智風險完全無法處理;而且受特留分拘束。此外形式要件很嚴格,實務上因為打字列印、漏寫日期、以蓋章代替簽名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並不少見。

保險的功能是提供流動性。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在保險法上不列為遺產,作用是讓受益人能迅速取得現金支付稅負或維持生活,避免因遺產凍結而周轉不靈。但要提醒:這是保險法上的定性,與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的判斷是兩回事,不能直接推論成免稅。

信託的核心價值在於財產的獨立性與持續管理能力。它適合的情境是受益人需要長期照顧、財產需要持續管理而非一次分配、或希望分階段給付(例如子女達到特定年齡才逐步取得)。但信託不是特留分的免死金牌,也不是規避債權人的工具,法律對這兩點都有明文的防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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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用的一招: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

回到開頭那位企業主的難題。他真正的顧慮往往不是「錢怎麼分」,而是「公司會不會因為股權分散而失去決策效率」。

這兩件事其實可以分開處理。股權的分配比例可以符合特留分要求,讓三個孩子在財產上公平;但表決權可以透過特別股設計、股東協議或表決權信託集中到實際經營的那一位手上。

所有權公平、經營權集中,兩者並存。這是台灣公司法允許的安排,也是家族企業傳承中最實用的一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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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會等人

傳承規劃最容易吃虧的地方,不是選錯工具,而是錯過期限。以下幾個以月與年計算的期間,在繼承發生後就開始跑:

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向其他繼承人口頭表示放棄完全不生效力);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同樣是三個月;遺產稅申報是六個月;而特留分扣減權,實務見解類推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規定,自知悉被侵害起二年、自繼承開始起最長十年。

家族糾紛的當事人常在情感上拖延,覺得「先讓大家冷靜一陣子」。二年在爭產的情境裡過得非常快。

常見問題

我可以用遺囑把公司股權全部留給接班的那個孩子嗎?

不能完全排除其他繼承人。遺囑受特留分拘束,遺囑信託同樣受限。比較務實的做法,是讓股權的分配比例符合特留分要求,另外用公司法上的表決權工具把經營權集中到接班人手上,並預先安排現金或保單去補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缺口,避免將來被迫分割股權。

把財產信託出去,是不是就不會被課遺產稅?

不是。信託與稅是兩套獨立的規則,設立信託並不當然改變租稅上的認定。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把保險法上「保險金不作為遺產」或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直接推論成免稅。具體稅負應以財政部公告的當年度數額為準,並在規劃前先做稅務評估。

什麼時候該開始規劃?

當你開始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傳承工具的效力多數需要時間發酵:信託需要時間建立並完成登記、股權移轉需要分年進行、家族成員的共識更需要時間形成。臨時起意的安排,通常是爭議的起點而不是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