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傳承

特留分會讓你的遺囑失效嗎?家族傳承的法律底線

2026-08-14蔡慧玲律師
一句話先回答

特留分不會讓整份遺囑失效。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法律預設的分配比例,特留分則是即使有遺囑也保障繼承人拿得到的最低比例,而且是「應繼分的幾分之幾」不是「遺產的幾分之幾」——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均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遺囑侵害特留分時遺囑仍然有效,受侵害的繼承人是行使扣減權,而扣減權有行使期間,逾期就不能主張。

假設有一位父親,一輩子把公司從零做到有規模。三個孩子裡,只有長子從基層做起、一路待在公司。父親立了一份遺囑,把公司股權全部留給長子,其他不動產與存款留給次子與女兒。他覺得自己已經很公平了。

父親過世後,次子拿著計算機算了一下,發現股權的價值遠高於其他資產,於是提出主張:「這份遺囑侵害了我的特留分。」

這句話在法律上到底能主張到什麼程度?遺囑會因此整份無效嗎?還是只有超過的部分要吐回來?這正是台灣家族傳承規劃裡,最常被低估、也最常引發訴訟的一個環節。

一、先分清楚兩個名詞:應繼分與特留分

很多爭議源自把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法律預設每個繼承人分多少」。

繼承順序規定在《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不列入順序,而是依《民法》第 1144 條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時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沒有第一到第四順序繼承人時,遺產全部歸配偶。

特留分則是「就算有遺囑,法律也保障繼承人一定拿得到的最低比例」。

現行《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請注意特留分是「應繼分的幾分之幾」,不是「遺產的幾分之幾」。這是計算時最常見的錯誤。

回到開頭的假設情境。假設父親的配偶已先過世,繼承人是三名子女,遺產在扣除債務後淨值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此為便於說明的假設數字)。每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即一千萬元;每人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五百萬元。父親的遺囑可以自由處分的範圍,是三千萬元扣掉三個人的特留分共一千五百萬元之後的一千五百萬元。

計算基礎不只是「死亡時剩下的財產」

《民法》第 1224 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而《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3 項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這代表兩件事。第一,特留分的計算基礎要先加回特定的生前贈與(法條列舉的三種原因,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要歸扣),再扣掉債務。第二,如果父親當年為了讓長子創業而贈與一筆資金,這筆錢在計算時可能要加回來,也要從長子的應繼分中扣除。很多家族在算特留分時只看死亡當下的存摺餘額,結論常常是錯的。

二、遺囑到底能做到什麼程度

《民法》第 1187 條只有一句話,卻定義了整個遺囑自由的邊界:「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在特留分以外的範圍,遺囑人的意思幾乎是絕對的。可以指定誰拿哪一筆特定資產,可以指定遺產分割的方法,可以設定遺囑信託,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信託的架構與適用情境,另見家族信託在台灣怎麼設立?企業主傳承前該先懂的架構

同樣重要的是形式要件。《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應依五種方式之一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形式不合,整份遺囑無效,這跟特留分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自書遺囑看起來最簡單,但《民法》第 1190 條的要求其實很嚴格:「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實務上因為打字列印、漏寫日期、蓋章代替簽名、塗改未依規定註明而被認定無效的案例並不少見。

特留分被侵害,遺囑不會整份失效

這是最需要澄清的一點。

如果遺囑的形式合法,只是內容侵害了特留分,遺囑不會因此無效。發生的效果是:受侵害的繼承人取得一項權利,可以就不足的部分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遺囑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換句話說,開頭那位次子能主張的,不是「這份遺囑作廢、重新按應繼分分」,而是「補足我的五百萬元」。這個差別,在談判與訴訟策略上是天壤之別。

三、扣減權:怎麼行使,以及最容易被忽略的期間

《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實務上要注意三件事。

第一,扣減的對象是「不足之數」,不是整筆遺贈。 只補到特留分的門檻為止,超過的部分不能再要。

第二,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比例扣減。 不能挑一個人扣到底。

第三,法條文義只寫「遺贈」,但實務見解的射程更廣。 最高法院在近年裁判中(例如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號)已闡明,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而侵害特留分者,均有第 1225 條的適用或類推適用,且扣減權的性質是形成權。既然是形成權,向對方以意思表示行使即發生效力,不以起訴為必要,但為了保全證據,實務上通常會以存證信函等可留存的方式為之。

行使期間: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段

《民法》並未就特留分扣減權明文規定行使期間。實務上的主流見解,是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換成白話:

  • 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內必須行使,否則權利消滅。
  • 自繼承開始(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最長十年。即使一直不知情,超過十年也不能再主張。

這兩個期間必須被嚴肅看待。實務上關於「知悉」的起算點,多從遺囑內容實際被履行(例如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起算,而非僅僅知道遺囑內容之時,但這牽涉個案事實認定,不宜自行推測而錯過時間。

家族糾紛的當事人常常在情感上拖延,覺得「先讓大家冷靜一陣子」。二年在爭產的情境裡過得非常快。等到終於決定要處理,權利已經消滅的情況並不罕見。如果對特留分是否受侵害有疑慮,時間本身就是必須立即處理的問題。

四、二○二六年修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被刪除了

(本段資訊更新於 2026 年 8 月 9 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請以總統公布日為準。)

立法院於二○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修法理由在於,現行第 1223 條的架構源自一九三○年代大家庭共財的社會結構,與現代核心家庭的財產關係已有落差,實務上也衍生大量手足間的遺產訴訟。刪除之後,遺囑自由的空間隨之擴大。

要特別說明幾點:

第一,其他順位不變。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仍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修法只刪掉兄弟姊妹那一款。

第二,兄弟姊妹仍然是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 《民法》第 1138 條並未修改。沒有立遺囑時,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依然依法繼承。改變的只是「有遺囑時,他們不再享有特留分的保障」。

第三,施行時點。 修法同時增訂施行日規定,明定自總統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截至本文撰寫時(二○二六年八月),修正條文尚待總統公布,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第 1223 條仍為修正前條文,因此現階段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然有效存在。實際施行日應以總統公布日起算六個月為準。

第四,新舊法的分界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點,不是遺囑的訂立時點。 在施行日之前死亡者,適用現行規定,兄弟姊妹仍可主張特留分;在施行日之後死亡者,適用新法。這代表一份今天寫好的遺囑,最後適用哪一版法律,取決於立遺囑人何時過世。這件事無法預先控制,規劃時應把兩種情境都納入考量。

從立法方向來看,這次修法確認了一個趨勢:法律正在把更多決定權交回給被繼承人本人,而不是靠一套一九三○年代訂下的固定比例來替所有家庭做決定。這也意味著,遺囑、信託、保險這些能表達個人意志的彈性工具,重要性只會愈來愈高

五、特留分是底線,不是天花板:規劃時的搭配思路

理解特留分之後,規劃的重點就不再是「怎麼繞過它」,而是「在承認這條底線的前提下,怎麼把家族真正在意的事情做到」。

以開頭的假設情境為例,可行的思路包括:

  • 讓股權的分配比例符合特留分,但把表決權集中。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9 允許股東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或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所有權公平、經營權集中,兩者可以並存,作法詳見閉鎖性公司章程與家族企業的股權設計
  • 用具流動性的資產補足特留分。 若股權集中給接班人會造成其他繼承人特留分不足,可以預先安排現金、保單或不動產去填補這個缺口,避免將來被迫分割股權。《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這使保險在補足流動性上有其功能(但這是《保險法》上的定性,與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的判斷是兩回事)。
  • 考慮以信託處理長期管理需求。 若受益人年幼、需要照顧,或財產需要持續營運而非一次分配,家族信託可能比單純的遺囑更合適。信託的架構、適用情境與其法定期間,詳見家族信託在台灣怎麼設立?企業主傳承前該先懂的架構
  • 生前充分溝通。 特留分訴訟的成本,往往遠高於資產本身的差額。

其他不能錯過的法定期間

除了扣減權的二年與十年,繼承發生後還有幾個以月計算的期限:

  • 拋棄繼承:三個月。 《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必須向法院為之,向其他繼承人口頭表示不生效力。同條第 3 項另要求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三個月。 《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同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延展。雖然《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已明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清冊程序仍影響債權人公示催告與清償程序。
  • 遺產稅申報:六個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至於稅率、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的具體數字,應以財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數額為準。

遺囑本身要用哪一種法定方式作成、誰依法不能當見證人,見遺囑的五種法定方式

常見問題

遺囑侵害特留分,整份遺囑會不會無效?

不會。只要遺囑符合《民法》第 1189 條、第 1190 條等形式要件,侵害特留分並不使遺囑無效。效果是受侵害的繼承人依《民法》第 1225 條取得扣減權,可以就「不足之數」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遺囑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與內容侵害特留分導致扣減,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要混在一起判斷。

二○二六年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後,我現在寫的遺囑要用哪一版?

取決於立遺囑人過世的時間,而不是遺囑訂立的時間。修正條文自總統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截至本文撰寫時(2026 年 8 月 9 日)尚待公布,現行規定仍然有效。在施行日之前繼承開始者適用舊法,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在施行日之後繼承開始者適用新法。由於死亡時點無法預先確定,若遺囑安排涉及兄弟姊妹,建議把兩種情境都納入規劃,並在施行日確定後檢視是否需要調整。

我發現遺囑侵害了我的特留分,但不想馬上跟家人翻臉,可以先擱著嗎?

法律上不建議。實務主流見解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扣減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兩個期間不會因為家庭關係或情感因素而延長。若確實希望先協商而非立即進入訴訟,較穩妥的做法是先以可留存證據的方式(例如存證信函)向對方明確表示行使扣減權,把權利先固定住,再進行後續溝通。權利保住了,談判空間才存在。

結語

特留分不是用來否定遺囑的制度,而是法律替最親近的家人畫下的一條底線。理解這條線在哪裡,遺囑才有真正的規劃價值;不理解它而硬寫,只是把矛盾從自己這一代,往後推給下一代去打官司。

二○二六年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方向是把決定權還給被繼承人本人。這對願意提前規劃的人是好消息,但它同時也提高了規劃品質的重要性:當法律給的預設值變少,個人意思表示的品質就變得更關鍵。

最後仍要回到那句最務實的提醒:所有的傳承工具都可以慢慢比較,但期限不能等。扣減權的二年、拋棄繼承的三個月、遺產清冊的三個月、遺產稅申報的六個月,每一個都是不會回頭的時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