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經營者第一次認真研究重整,是在最不適合思考的時刻:票期軋不過去、銀行不再展延、供應商開始要求現金。這時候做的決定,往往決定公司還有沒有下一年。
這一頁不談個案,談的是制度。理解制度的用處在於,你可以在還有選擇的時候就知道自己站在哪裡,而不是等到選項被時間收走。
重整的本質:談的是未來,不是現在
公司法設計重整制度的前提,寫在條文的一句話裡:公司必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這八個字把重整和清算分成兩條路。重整是把公司當成一個未來還會產生現金流的事業,重新跟債權人安排還款條件;清算則是把公司當成一堆現在就要變現的資產,依法定順序分掉。前者處理的是未來,後者處理的是現在。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重整的程序長、清算的程序快。重整要花時間驗證「未來」這件事是否成立,清算只要確認「現在還不出來」就可以推進。
對經營者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內心的評估已經接近「本業其實回不來了」,那麼該檢討的不是怎麼把聲請寫得更漂亮,而是要不要走這條路。法院駁回的理由如果是「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後果可能不只是駁回。
延伸閱讀:公司重整與破產清算差在哪
第一道門檻通常就擋下多數公司
重整不是想聲請就能聲請。法律限定的適用對象是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且這是法院應裁定駁回的事由,沒有裁量空間。
實務上最常見的三個誤解是:以為只有上市櫃公司才行(公開發行與上市櫃是兩件事)、以為只看股票(條文寫的是股票「或公司債」)、以為有限公司也可以(重整規定編在股份有限公司章之下)。
絕大多數的家族企業與中小企業,在法律上沒有這個選項。這件事最好在投入律師費與內部人力之前就先確認,因為聲請被駁回的期間,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並不會因為你遞了狀紙就停下來。
延伸閱讀:公司重整聲請要件自我檢核
進入程序之後,權力結構會徹底改變
這是最被低估的代價。很多經營者聽到「重整是救公司」就鬆一口氣,卻沒意識到救的是公司,不一定是你對公司的控制權。
法院裁定重整後,公司業務的經營權與財產處分權移轉給重整人,股東會、董事、監察人的職權停止。而重整人是由法院選派的,不是公司指定的。
同時,法院會另外選任一位重整監督人。這兩個角色不是主副關係,而是刻意設計的「執行」與「監督」分立:重整人拿到經營權,重整監督人拿到許可權、債權申報受理權與關係人會議主席位置。重整人要處分公司財產、借款、變更經營方法、任免重要人事,都必須事前取得重整監督人許可。
搞清楚這兩個角色的差別有實際價值:你會知道文件該送給誰、會議上該對誰提問、程序出現爭議時該循哪條路徑主張。
延伸閱讀:重整監督人是什麼 | 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差在哪
這套程序由一連串期限組成
重整程序真正的難處不在法律論點複雜,而在幾乎每個環節都綁著期限,而且這些期限彼此連動。
法院准駁有期限、裁定前的保全處分有期限、債權申報有期限、對債權有爭執要提確認之訴有期限、關係人會議可決重整計畫有期限、重整計畫執行完成也有期限。錯過任何一個,失去的不是效率而是權利本身。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抗告期間。收到不利裁定的當天就是倒數第一天,這個期間不會因為公司內部還在開會決策而停止。內部作業時程必須把這件事算進去。
決策前先確認的三件事
一、我們有沒有資格。 這是二選一的問題,沒有中間地帶,而且是最先該問的。
二、我們還剩多少時間。 從目標時點往回推算,把每個法定期限標在日曆上,才知道現在能不能來得及。
三、程序期間的營運資金從哪裡來。 重整不是按下暫停鍵,公司還要繼續營運,而程序動輒一年以上。
這三個答案會決定其他所有選項。
常見問題
聲請重整之後,銀行的抵押權執行會停止嗎?
在法院裁定重整之前不會自動停止。要爭取喘息,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而該處分有期間限制。要等到法院裁定重整之後,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的訴訟才當然停止。這段空窗期是聲請人最需要處理的風險。
公司重整成功之後,負責人的個人保證還算數嗎?
算數。公司法明定,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的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這一點在評估重整方案時務必納入考量,因為它直接關係到經營者個人的責任範圍。
公司沒有公開發行,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重整這條路走不通,法院應裁定駁回。可以評估的方向包括在破產聲請前向法院聲請和解,或在程序外與主要債權人協商債務重組。另須注意,當公司資產已顯有不足抵償債務時,董事會負有即行聲請宣告破產的法定義務,拖延本身就是違法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