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走到需要聲請重整的階段,董事長辦公室裡最常出現的問題是「重整人是誰」。很少有人接著問「重整監督人是誰」。但在公司法第五章第十節設計的重整程序裡,後者才是控管整條程序節奏的人。他不管日常營運,卻掌握債權申報窗口、關係人會議主席位置,以及重整人能不能動用公司資產的許可權。對經營者而言,看懂這個角色,等於看懂重整程序真正的權力結構。
一、重整監督人是法院選的,公司無權指定
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這一句話包含三個訊息:選任時點在法院准許重整的那一刻,不是聲請階段;資格門檻是對公司業務具備專門學識與經營經驗,或由金融機構擔任;選任權在法院。
同條第2項規定,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第3項規定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重整監督人的權力來源是法院,不是公司、不是大股東、也不是主要債權銀行。經營者若把他視為可以協商讓步的對象,方向從一開始就錯了。
另須區辨的是「檢查人」。依公司法第285條,法院在裁定前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聲請書狀有無虛偽不實等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檢查人是裁定前的體檢者,重整監督人是裁定後的監督者。
二、重整監督人實際掌握哪些權力
監督經營權移交
公司法第293條第1項: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這是整個程序中對企業主衝擊最大的一條。同條第4項並定有刑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如拒絕移交、隱匿或毀損有關公司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隱匿或毀棄公司財產,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受理債權申報並製作清冊
依第297條第1項,重整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申報窗口是重整監督人,不是公司,也不是重整人。
第298條第1項要求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依初步審查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這份清冊決定後續誰能投票、票值多少。
主持關係人會議
第300條第2項規定,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第3項要求召集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第4項則要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列席備詢。
節制重整人
公司法第290條第6項列舉重整人為下列行為時,應於事前徵得重整監督人之許可,共九款,包括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借款、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訴訟或仲裁之進行、公司權利之拋棄或讓與、他人行使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事件之處理、公司重要人事之任免,以及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同條第5項更規定,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三、企業主必須自己盯住的法定期限
重整程序由一連串期間堆疊而成,以下均為明文規定,逾期即產生失權或程序上的不利益:
- 法院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得裁定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並以二次為限(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
- 裁定重整前的保全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延長期間亦不得超過九十日(第287條第2項)。
- 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審查期日應在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以內;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應在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以內(第289條第1項)。
- 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限申報者,得於事由終止後十五日內補報,但重整計畫已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不得補報(第297條第2項)。
- 對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爭執者,應於法院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第299條第3項)。
- 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第304條第2項)。
- 關係人會議未能於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第306條第5項)。
此外,公司法第314條規定,本節之管轄及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這十日不會因為公司內部尚在開會決策而停止進行,這一點請務必列入內部作業時程。
四、這個角色要負多重的責任
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規定,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第2項規定,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第3項並定有刑責,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報酬由法院核定、責任標準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兩者合看即可理解立法者的定位:重整監督人是法院程序的一環,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常見問題
重整監督人由誰選任?公司可以自己指定嗎?
不能。依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重整監督人由法院於重整裁定時選任,對象為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相對地,重整人依第290條第1項,是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推薦管道有明文。兩者在選任來源上有明顯差別。
重整監督人可以撤換嗎?
可以。公司法第289條第2項明定,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條文使用「隨時」,未附加事由要件。
沒有在期限內申報債權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297條第1項,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第2項雖給予因不可歸責事由未申報者補救管道,即於事由終止後十五日內補報,但明文限制重整計畫已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不得補報。這是實質上的失權,供應商、往來銀行與關係企業應於收到公告後立即確認申報期日與場所。
結語
重整監督人不負責把公司救起來,那是重整人的任務。他負責確保救的過程合法、可查、可被法院檢視。對正在評估是否聲請重整的經營者,理解這個角色的實益在於:一旦法院裁定重整,公司即進入一個由法院設定節奏、由重整監督人控管節點的程序,原本熟悉的決策速度與彈性會徹底改變。把這件事提前算進決策,遠比事後才發現要好。
作者與這個角色的實務關係
本文作者蔡慧玲律師曾擔任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該案於二〇二二年完成重整),也曾在遠東航空重整案中擔任重整人。許可權怎麼行使、債權申報的節點怎麼控、關係人會議怎麼主持,本文寫的是實際走過的程序。完整經歷見關於蔡慧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