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經營者是在最壞的時刻才第一次認真研究重整:票期軋不過去、銀行不再展延、供應商開始要求現金。這時候最常出現的一句話是「我們去聲請重整」。
問題是,重整不是想聲請就能聲請。公司法對重整的門檻設得很高,第一道就是主體資格,而這一道就會擋下絕大多數的公司。更麻煩的是,資格不符的聲請不只是白做工,還會消耗掉你最稀缺的資源:時間。法院依公司法第283條之1裁定駁回的期間裡,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並不會因為你遞了狀紙就停下來。
所以在寫聲請狀之前,該做的是逐項檢核。這篇文章把重整聲請的條件拆成可以自己確認的項目,讓你在投入律師費與內部人力之前,先知道答案。
一、第一道門檻:你的公司是不是法律允許重整的對象
這一題只有兩個答案,沒有中間地帶。
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而重整的規定編在股份有限公司之下。更直接的檢核依據在公司法第283條之1第2款:重整之聲請,「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法院應裁定駁回。條文用的是「應」,不是「得」,法院沒有裁量空間。
三個經營者最常犯的誤讀,在這裡一次說清楚:
第一,不是只有上市櫃公司才行。公開發行是依證券交易法所生的法律狀態,上市櫃是掛牌交易的狀態。一家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的公司,仍具備聲請資格。
第二,不是只看股票。條文寫的是「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若公司曾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即使股票未公開發行,依文義仍屬適用對象。這個「或」字在實務判斷上很重要。
第三,有限公司完全不適用。重整規定位於股份有限公司章,有限公司沒有這個選項,先改組織型態再聲請也不是短期內可行的做法。
公司法第283條之1還列了其他四款應駁回事由,一併檢核: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公司已解散者、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此外第1款規定聲請程序不合者應駁回,但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第二道門檻:財務狀況要落在哪一個區間
通過主體資格之後,接下來檢核的是狀態。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要求三個要素同時存在:
一是財務困難。這是前提事實,不是預測。
二是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注意「有停業之虞」已經足夠,不必等到真的停工。這個設計是有道理的:等到全面停業,通常也就沒有重建更生的可能了。
三是有重建更生之可能。這是整個重整制度的關鍵字,也是法院實質審查的核心。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3項第2款規定,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同條第4項更進一步:法院依該款裁定駁回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請把第4項讀兩次。聲請重整而被以「無重建更生之可能」駁回,可能直接導向破產宣告。這不是嚇唬人,是條文寫的。因此「重建更生之可能」不能只是主觀期待,必須是可以用業務、財務、資產與生產設備的分析撐住的判斷。
法院怎麼查?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選任具專門學識與經營經驗且非利害關係人者為檢查人,就六款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其中第2款正是「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第4款是「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同條第2項規定,檢查人對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其詢問有答覆之義務;第3項規定,拒絕檢查、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第285條之1第3項第1款,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在檢查人面前修飾數字,是把自己推向駁回加上罰鍰的組合。
三、誰有權提出聲請:五種聲請人與內部程序
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得向法院聲請重整的是公司本身,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
-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注意是「繼續六個月以上」,臨時買進湊比例不符合。
- 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 工會。
-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第3款所稱工會,依同條第3項限於三種:企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第4款的受僱員工人數,依第4項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這是一個明確、可事先計算的分母。
如果是公司自己聲請,內部程序不能省。公司法第282條第2項規定,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這是雙重門檻:出席門檻三分之二,同意門檻是出席者過半數。董事會議事錄要能證明這兩件事,否則就落入第283條之1第1款的程序不合。
另外,公司自己聲請時,依第283條第3項,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由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但對於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最近一年度依第228條所編造之表冊,得免予記載。這是實務上很重要的分工差異。
四、公司重整聲請要件自我檢核清單
以下每一項都請以「能不能拿出書面依據」為標準來勾選,不是憑印象。
A. 主體資格(任一項不符即無法聲請)
- [ ] 公司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已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已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公司法第283條之1第2款)
- [ ] 公司未經宣告破產確定
- [ ] 公司未有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之情形
- [ ] 公司尚未解散
- [ ] 公司未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
B. 財務與營運狀態(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
- [ ] 公司確有財務困難,並有財務報表、票信紀錄或銀行往來文件可佐證
- [ ] 公司已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 [ ] 就業務、財務、資產與生產設備的分析,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且此判斷有可供第三方檢視的資料基礎
- [ ] 已評估若被以「無重建更生之可能」駁回,可能面臨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的風險(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4項)
C. 聲請人適格與內部程序
- [ ] 由公司聲請者:已取得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有完整議事錄
- [ ] 由股東聲請者: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且持有期間已連續滿六個月,並備妥證明文件
- [ ] 由債權人聲請者:債權金額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並備妥債權證明
- [ ] 由工會聲請者:工會類型符合公司法第282條第3項三款之一
- [ ] 由受僱員工聲請者:人數達公司受僱員工三分之二以上,並以聲請時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計算基準
D. 聲請書狀與附件(公司法第283條第1項)
- [ ] 書狀連同副本五份
- [ ] 聲請人姓名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 ] 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與聲請人之關係
- [ ] 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居所
- [ ] 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 [ ] 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 [ ] 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 [ ] 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 [ ] 公司自行聲請者:已備妥重整之具體方案
- [ ] 上述第五款至第七款事項,如以附件補充,附件已整理完成
E. 決策前必須先接受的後果
- [ ] 已理解重整裁定送達後,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移屬重整人,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停止(公司法第293條第1項)
- [ ] 已理解重整人由法院選派,不是由公司指定(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
- [ ] 已理解股東權利可能經重整計畫變更或減除,減除部分權利消滅(公司法第304條第1項第1款、第311條第1項第2款)
- [ ] 已理解公司重整不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公司法第311條第2項)
- [ ] 已預留一年以上的程序時間,並已規劃期間的營運資金來源
五、法院會怎麼審、要多久、聲請之後會發生什麼
送件之後,法院先做兩件事。依公司法第284條第1項,法院除依第283條之1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第2項規定並得徵詢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第3項規定被徵詢機關應於30日內提出意見。若聲請人是股東或債權人,依第4項,法院應檢同聲請書狀副本通知該公司。
接著是檢查人程序。依第285條第1項,檢查人應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並報告法院。
然後是准駁裁定。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各機關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第2項規定該120日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二次為限。因此法院准駁的期間上限是180日。
這段等待期間,債權人不會停手。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風險。聲請重整本身不會凍結強制執行。要爭取喘息,必須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緊急處分,可能的處分包括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業務之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公司負責人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保全處分。
但第2項明定,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因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第3項規定,該期間屆滿前重整聲請駁回確定者,第1項裁定失其效力。也就是說,緊急處分最長90日加90日,而法院准駁最長可到180日,兩者不必然完全吻合,時間差必須事先規劃。
裁定重整之後,時程立刻進入下一段。依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10日以上30日以下;審查期日及場所,應在申報期間屆滿後10日以內;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應在申報期間屆滿後30日以內。
依第294條,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依第297條第1項,重整債權人應向重整監督人申報,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第2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限申報者,得於事由終止後15日內補報,但重整計畫已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不得補報。
後段還有兩個一年。公司法第306條第5項規定,關係人會議未能於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第304條第2項規定,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
最後,抗告期間只有十天。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變期間的意思是不能延長、不能協商。收到駁回裁定的當天,就要同時啟動抗告評估,不能等內部會議排期。
常見問題
公司沒有公開發行股票,但有公開發行過公司債,可以聲請重整嗎?
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的文義,適用對象是「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第283條之1第2款的駁回事由則是「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兩條都用「或」連結,因此公開發行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文義上屬於適用對象。實際個案仍應調閱公司歷次公開發行的核准與登記文件確認法律狀態,再據以評估。
董事會決議只要過半數同意就可以聲請重整嗎?
不可以。公司法第282條第2項要求的是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兩個門檻要同時滿足。只符合過半數同意但出席人數未達三分之二,屬於程序不合,可能落入第283條之1第1款。該款雖規定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但補正需要時間,而重整聲請最缺的就是時間。
聲請重整之後,銀行的抵押權執行會停止嗎?
在法院裁定重整之前不會自動停止,必須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4款聲請緊急處分,且該處分期間受同條第2項90日加90日的限制。要等到法院裁定重整之後,才依第294條當然停止。至於重整程序中,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債權屬於有擔保重整債權,依第296條第1項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
結語
重整聲請的檢核順序是有邏輯的:先確認主體資格,再確認財務狀態,最後才處理書狀與程序。順序顛倒的代價很高,因為主體資格不符是法院應裁定駁回的事項,準備得再完整也無法補救。
真正需要慎重的是「有重建更生之可能」這一項。它不只是聲請能否通過的關鍵,還牽動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4項的後果:以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為由駁回時,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換句話說,如果內部評估已經接近「本業其實回不來了」,那麼該檢討的就不是怎麼把聲請寫得更漂亮,而是要不要走這條路。
另一件不能低估的事是資金。從送件到法院准駁,法定期間最長可到180日;裁定重整之後,關係人會議可決重整計畫還有一年的時限,計畫執行又是另一個一年。這段期間公司仍然要發薪水、要付水電、要維持最低限度的營運,否則「重建更生之可能」會在程序進行中自己消失。
把上面的檢核清單逐項確認完畢,你至少會得到三個明確答案:能不能聲請、要多久、以及在這段期間裡公司需要多少資金撐住營運。這三個答案,比任何一份聲請狀都先決定結果。